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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军劫持MH370上60名华为芯片专家?真相公开

KL-02固然由来自中国苏州的工程师开发,但其作为飞思卡尔的员工,利用公司资源,工作时发明的专利,往往通过事先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专利权转让给所在公司。

在美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并未规定职务发明制度,而是明确指出,任何专利都必须由发明人提交申请。因此,在美国,职务发明天然属于发明人所有。但在实践中,单位往往与雇员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将雇员在任职期间完成的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转让给单位。

同时,美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遵循两大基本原则:一是职务发明是当发明人在受雇期间主要利用雇主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如果事前没有对权属作明确的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发明人享有,雇主拥有专利的实施权;二是如果从事特定的创造活动,在雇佣合约条款中事先明确约定发明成果转让给雇主,则职务发明专利权归雇主享有。

——《看各国如何保障职务发明人权益 鼓励发明创造》,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年5月

而且,从这四位工程师所申请过的专利情况来看,四位工程师只是“发明人”(Inventors),飞思卡尔半导体公司才是专利受让人(Assignee).

也就是说,美国公司飞思卡尔(现恩智浦)本就享有相关专利,四位中国工程师是否失踪或身亡,不影响专利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