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后,双方矛盾不断,感情破裂。2020年6月,因为金钱纠葛,两人前往派出所,签订了一份情况说明,刘某承认王某向其转账75000元,但双方对金钱的用途说法不一。
王某称,给刘某转账是为了给她投资开店以及让她帮忙理财,但刘某认为这笔钱是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并非借款。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王某多次催要未果,便将刘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告上法庭。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要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受损与获利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在诉讼中,这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本案中,原告被告均对恋爱关系认可,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应举证证明被告取得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75000元系王某转账给刘某这一给付行为,无法证实款项的性质,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法院经两审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曾转账给刘某75000元的行为,但是无法证明刘某获得此款无合法依据,故无法推定不当得利。庭审中,刘某当场表示,自愿退还给王某一半款项。最终,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在10天以内退还给王某37500元。
2024-04-30 09:36:49
2024-04-30 09:18:38
2024-04-29 09:21:04
2024-04-29 09:30:13
2024-04-28 09:36:18
2024-04-28 09:30:59
2024-04-26 09:44:40
2024-04-26 09:31:29
2024-04-25 09:56:50
2024-04-25 09:53:31
2024-04-24 11:07:23
2024-04-24 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