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要求,出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用户规模显著增加等情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对评估结果负责,并向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报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下一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将继续指导各地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督促属地互联网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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