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GB 207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于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七条第四款中明文规定,发现有异味、有酸败味、色泽不正常、有黏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
对于调查中发现的变质肉品打折、铰肉馅,以及灌肠等行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这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陈音江表示,对于肉品的异味,以及变质程度的判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出现个体偏差,但作为经营主体的超市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具体可实施的评价方法和处理方案,并严格执行,比如,在店员看来都已经无法销售的肉品再用来铰馅做香肠,就是典型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无论是商超还是具体的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陈音江说,有关职能部门也应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切实地落实对于商超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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