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欺诈罪”必须要有具体证据来证明造成了一方的实际损失或是具体风险,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或是假设是不能被当做认定“欺诈”成立的条件的。
但由于加拿大法官偏袒美方,多次拒绝孟晚舟一方引入能够证明美方所提供的所谓“证据”具有重大问题的证明,已经大大增加了孟晚舟被引渡到美国的可能性。
因而,尽管美方证据不足,但因为加拿大法官对美方的偏袒,以及美方对加拿大的施压,加拿大法官最终裁决孟晚舟引渡到美国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甚至也比较大。
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对孟晚舟一事已经“无能为力”,因为即使法官最终做出裁决,孟晚舟依旧可以就该裁决提出上诉,继续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
虽然这看起来是一种“拖字诀”,但我们都知道,美国现在能够对加拿大施压、加拿大还愿意“听从”美国的安排,无非就是因为美国的国家实力仍然强大,只要我国的实力能够更加强大,那么加拿大自然就会“依照法律程序”释放孟晚舟。
因为孟晚舟一事,从头到尾就不是什么犯罪问题,而是美国一手炮制、操纵的政治案件,是美国政府为了打压我国高科技企业、遏制中国崛起施展的非法手段。既然美国根本没有打算“尊重法律”,那么我们又何必一定要讲道理。
在孟晚舟引渡案审理结束后,我国外交部再次发声,称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政治事件,我们敦促美方立即撤销逮捕令和引渡要求、敦促加方立刻释放孟晚舟,让她尽快平安回国。
外交部称,加方无视孟晚舟没有违反任何加拿大法律的事实、非法扣押孟晚舟接近1000天,已经损害了孟晚舟的人权,完全违背了美加两国自己高举“捍卫民主人权”大旗时候的慷慨激昂、义正辞严。
日前,《环球时报》也发布了驻加拿大驻华大使鲍达民的公开信,并发起网络签名联署,要求加拿大立即无条件释放孟晚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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