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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华为开始就给美国人跪了,是什么下场?

既然业务竞争不过,那就动用官方力量吧!

首先,通用电气雇了30多名从美国司法部离职的高官,利用这些“前内部人”的人脉,和美国司法部搭上关系。

然后,通用电气和司法部合谋,为阿尔斯通设下了一个陷阱,一个美国陷阱。

2013年4月14日,阿尔斯通高管皮耶鲁齐在美国转机,刚下飞机就被FBI逮捕,理由是他在印度尼西亚的一个电力项目上涉嫌行贿。

一个法国公司的高管,就算真的在印度尼西亚项目上向印度尼西亚官员行贿了,关美国什么事?

但是美国就是这么流氓,声称自己有长臂管辖权。

什么是长臂管辖权呢?简单来说,只要在被告和法院产生“最低限度联系”,法院就享有管辖权。这是1945年美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用于处理国内各州之间执法权的问题。

长臂管辖原本是美国的国内法,但是随着美国世界霸权的建立,逐渐把国内法律推广到全世界。

打个比方,美国的张三指控利比亚的李四造核武器,美国就给利比亚的李四发传票:赶紧来应诉!

李四自然是不会去的,那美国可以缺席审判李四有罪,发起制裁。

然后美国突然有一天发现,咦,俄罗斯的王五曾经借给李四钱,那么王五就和李四产生了经济联系。

根据长臂管辖原则,俄罗斯的王五也触犯了美国法律,美国就有权审判王五,然后就派人把王五抓了。

荒唐不?荒唐。

但更荒唐的是,这么荒唐的事居然是真的。

1996年,美国还颁布了两项禁止任何企业与美国敌对国进行“任何交易”的法律,比如针对古巴的《赫尔姆斯-伯顿法》,以及针对伊朗和利比亚的《达马托法》。

这个“任何交易”,含义有很多,甚至只要任何一笔交易发生在美国公司控股的银行、任何一个行为牵扯美国个人,甚至用美国的邮箱、用美元支付等“某种最低联系”的行为,美国人都认为自己有权动用法律制裁你。

所以美国前总检察长埃里克·霍尔德曾经赤裸裸地表白,“任何损害我们经济的个人、公司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998年,美国又修改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不但美国企业针对一切国外企业、政府、政党的贿赂行为归美国管,就连外国企业的贿赂行为也要归美国管。

这太平洋警察,管的可真宽啊。跨国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找几个当地的地头蛇,让他们打点当地关系,本来是很正常的事,就算违法,也应该由所在国管,轮不着你美国来管啊!

可是美国就是要管,借助这部法律,美国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外国公司实施“长臂管辖”了。那些和美国公司不对付的企业,都要老老实实,如果冒犯美国,就会被美国挥起这部法律来制裁。

截止2018年,就有德国西门子与法国道达尔、德希尼布、阿尔卡特、兴业银行,英国航空航天系统公司和日本松下、日挥株式会社等大型跨国公司,都因为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被美国处以巨额罚款,累计已达140多亿美元。

这么抢钱可比辛苦赚钱,要容易多了。

而法国阿尔斯通的遭遇,比罚款更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