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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乙肝遭妻子起诉 兰州西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三种疾病的范围,该法第三十八条又作了列举:“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传染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乙型肝炎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自然也就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故即使张某婚前隐瞒了其患有乙型肝炎的事实,也不构成请求撤销婚姻的理由。

至于原告王某提起的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请求,办案法官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并且给另一方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所谓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