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岳某回忆称,颜某 2 与其已经分手,欲与其复合,在回葫芦岛市的途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一直拒绝。二人从兴城开车至连山区的房屋,因屋内有人,二人驾车离开。在车行驶至龙港区兴嘉王府小区附近未开通公路时,岳某下车欲离开,被颜某 2 阻止,岳某又返回车内驾驶位,将颜某 2 反锁在车外,颜某 2 用力拍打车窗玻璃,被告人岳某驾驶该车调头离开,在加油提速过程中打开车灯发现颜某 2 蹲在车辆发动机盖上拍打玻璃,遂立即紧急刹车。被告人岳某在未确认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被害人颜某 2 的车辆,导致被害人颜某 2 从车前发动机盖上滚落至地上,致其头部受伤。
后被告人岳某将其送至医院救治,2019 年 10 月 5 日被害人颜某 2 死亡。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出具抓捕经过证实,2019 年 10 月 4 日,民警打电话通知岳某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告人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 年 11 月 18 日,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颜某 2 系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被判六年
被告人岳冰在驾驶机动车行驶前应当确认车辆周边的实际情况是否能够安全驾驶 , 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行驶并踩刹车 ,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被害人颜某 2 生命健康权的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颜某 2 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六年。
岳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辩护人认为,岳冰主动投案,到案后未隐瞒主要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自首;岳冰母亲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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