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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大爷花百万美容养生 这么贵?

“童颜魔法”术中,潘女士实际接受的手术仅为“自体脂肪填充”,靓靓医美在添加“干细胞”及手术医生的安排上,对潘女士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应退还该部分手术费用,并赔偿其一倍损失。

根据潘女士的实际支付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基于靓靓医美的违约行为、欺诈行为,一审法院根据尚未完成的手术所对应的金额、第一次手术瑕疵履行的情况及第二次术中欺诈的情形,判定靓靓医美退还潘女士服务费76万余元(包含“童颜魔法”项目11万余元),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潘女士与靓靓医美均不服一审判决,相继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美容服务专业性极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相对普通消费品的消费更为突出,因此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的接受者给予特别保护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医疗美容并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是人们为了追求更高层次如变美等生活需求而接受的一种新型服务,符合“生活消费”的特征。靓靓医美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医疗机构,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进而获取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

据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因靓靓医美在“童颜魔法”项目实施中存在欺诈,潘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其仅主张“退一赔一”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靓靓医美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但并未针对全部已实施的项目,而仅涉及个别项目,且该项目可与其他项目相区分,故应当根据各个项目的实施情况是否存在欺诈并以该部分项目金额认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最后,上海市一中院以168万元打包价所占打折价前服务费用总金额的比重,通过计算,判令靓靓医美应返还未实施的项目金额37万余元,“童颜魔法”项目应退还18万余元,并赔偿18万余元,合计74万余元。

法官说法:理性对待医疗美容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任明艳指出,医疗美容行业具有特殊性,医疗美容手术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医疗美容的效果除了与医生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有关外,还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自身的身体条件和术后护理等密切相关。

因此,对消费者而言,首先,应当对医疗美容保持理性的态度,如果要进行医疗美容,也应当谨慎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其次,在订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之前应当对项目金额、项目内容以及主刀医生等进行明确约定,并保留好医疗美容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最后,针对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的情形,有关部门要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净化医美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