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作为时任奎屯市某某派出所主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副所长、案件承办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明知魏某等人系涉案人员,仍未对魏某等人进行调查核实,在案发后至立案前的52天内未开展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安排人制做了魏某、朱某不在现场的笔录,致使魏某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该案仅认定了一人犯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处缓刑。
“我还有十个月大的女儿要照顾。”在庭审时,曾任新疆奎屯市某派出所副所长的侯某这样说道。
直至2019年4月14日,奎屯市公安局对魏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重新侦查,2020年6月26日,魏某等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奎屯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庭审时,侯某辩称,该两起案件的处理均是接受时任团结路派出所所长戴某的安排,案件从立案、受理、调解等都是在他的指示下办理的。在纪委调查期间,他和戴某见过三、四次面,有与对方串供行为,其担心戴某打击报复,给自己穿小鞋。在检察机关,其如实供述了戴某指示其包庇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且检举揭发多起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职务犯罪线索。
“父亲系因工造成伤残,现瘫痪在床,母亲体弱多病已年迈,无力照顾父亲,女儿不满一周岁……恳请法庭对我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身为人民警察,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应予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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