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教师申诉书》要求解决的是姚某某与其所在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学之间因职称评审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属于特定的人事管理范畴,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对该争议处理与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故原告姚某某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同时,针对山阳区教育局在处理姚某某申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山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山阳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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