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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东电称核废物储液罐或已泄漏 专家就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答记者问

国际上,《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都规定放射性污染的最终处置责任应由污染者承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日本理应本着对本国民众和国际社会负责的态度,采取审慎措施,在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监督下,选择最优方式处置核事故处理后废水。

问:有网民将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与各国核电厂正常运行排放的废水相提并论,您怎么看?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研究员刘新华说,核电厂正常运行排放的废水,我们称为“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与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有本质不同。

一是来源不同。日本福岛核事故是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INES)中最高级别的7级核事故,堆芯熔化损毁,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福岛核事故废水来自事故后注入熔融损毁堆芯的冷却水以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主要来源于工艺排水、化学排水、地面排水、淋浴洗衣排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