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2020)川刑终33 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中对被告人张志军的定罪部分及扣押在案的尖刀把予以没收的部分;撤销原判中对被告人张志军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害人邹某海的近亲属及被害人杨某芬的近亲属不服,向四川高院提出申诉。
四川高院表示,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述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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