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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公交碾压身亡 起步的车辆带倒

据了解,事故现场距离鹰潭市中医院距离为500多米,中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的时间为7点36分,最终伤者被送往距离事发地点1000多米的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抢救。

颜先生提供的解放军第九〇八医院急诊科抢救记录显示,老人被送至医院时,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多发伤,右肢、右下肢开放性毁损伤;床上性颅脑损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最终,老人在医院中因抢救无效死亡。

公交公司称车辆再次启动系司机“慌神后操作失误”

对于上述案件,鹰潭城区交管所负责人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视频呈现的情况,公交车司机不可能存在实施伤害的主观故意。不过,事发时,驾驶员没有在第一时间看到有事故发生并采取相应行动,是严重的操作失误。

鹰谭公交公司负责人则告诉记者,“我们也能理解家属的心情,知道这是一个很难迈过去的坎。”但对方同时认为,司机与老人无冤无仇,“怎么可能故意伤害?这就是一个交通事故。”

对于当时车辆再次启动,该负责人称,是因为驾驶员慌神后操作失误,导致车子“溜了一下”。该负责人说,当时驾驶员听到外面有人喊出事,慌忙拉起手刹后跑下车。由于当时手刹没有拉到位,所以她随后又返回车上把手刹拉好。

该负责人还表示,事发后,公交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事发当天下午,公司领导曾前往家属家中表示慰问和歉意,对于家属的要求也尽量满足。“事实及责任方面,由国家政府部门认定后,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判决,不是我说了算的。”

另据其介绍,过去,公司的驾驶员在遇到事故、纠纷等突发情况后,通常都会第一时间拨打110或120,随后才会联系公司负责人,这也是公司对员工的要求。此外,公司每个月都会召开两次安全教育会议,要求驾驶员必须参加。

法院一审判定交通肇事罪,司机获刑一年

在此案一审中,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事故发生后,余某拨打了110及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考虑到司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

但颜先生及其律师认为,现场有路人、交警和监控,司机没有逃逸的可能,自首行为并不成立。

颜先生等受害者家属认为,司机在得知有意外发生的情况下,再次启动车辆,事后处理方式不当,表现冷漠,结合视频监控及目击者证言等证据,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原告律师指出,公交车对老人进行了二次碾压,第二次碾压致使老人重伤不治。司机在第一次停车时,应当已经意识到有意外发生,却未立即做出妥当处理,而是再次启动车辆,对事故伤害结果扩大持放任心理。因此,第二次碾压行为已构成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该律师认为,第一次碾压侵害的法益是道路交通安全利益,第二次碾压侵害的法益是生命健康权益。

12月9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判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无异议。

12日,颜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受害者家属及代理律师不认同一审判决,将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外律师:更符合过失性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本案视频显示情况来看,无法认定被告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赵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此案中,司机和亡者无冤无仇。司机在驾驶时以正常速度行使,经人提醒后向单位汇报,报警并呼叫120抢救,符合人的一般认知规律。无法认定司机明知亡者在车下却故意发动公交车进行碾压,希望或放任亡者死亡的故意。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单从视频内容来看,公交车司机在乘客未完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车门启动车辆,导致老人被带倒遭碾压,属于司机未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失职行为,属于过失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过失行为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亦认为,本案中司法机关的定性没有太大问题。“本案更符合过失性犯罪,而非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性犯罪。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证明司机存在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