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入户杀害被害人方某某,并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实施抢劫犯罪后,在逃跑过程中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磊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谢磊为图财杀死被害人方某某,且作案后又用行李箱藏尸灭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谢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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