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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篇论文被撤销 学术不端中的道德与法律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只将严重违反科研伦理和道德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是违反道德的。因此,法律是学术研究中不能触碰的红线。在实践中,违反与科研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例如,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科研项目,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均可以对因学术不端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进行约定,例如停止拨付经费、收回已经拨付的经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在学术造假骗取巨额的研究经费,或者学术造假给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亦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基于我国学术管理的行政属性,在我国,利用行政手段或者说通过让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最重要的方式。近年来,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科研管理机构出台了一些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学术研究行为的部门规章;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责的高校、研究机构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依据这些规章和制度,科研不端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承担诸如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聘、辞退、开除等行政责任。

  道德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与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不同,道德的力量主要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等来维持。学术研究的探索性质,决定了其需要一个相对自由和宽松的环境,因此,法律需要保持适当的谦抑性。对于那些不宜由法律来调整、由国家强制力来治理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交由道德来补充进行规范。学术道德是学术研究的底线,无论是否违法,行为人无疑知晓剽窃他人成果、伪造简历、伪造实验数据等行为是“不对”的。这种“对”与“不对”,显然是一种内心的确信,是一种道德上的判断。为了强化这种道德上的是与非的确信,近年来,学术共同体、教学科研机构等纷纷出台了大量的科研道德方面的倡议书、自律准则等文件。

  学术不端行为缘何屡禁不止

  如果说学术道德因为其柔性和自律性,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上存在天然的劣势,那么看似完备、严格,又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制度,为何也规范不了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活动,威慑和制裁不了愈演愈烈的学术不端行为?

  首先,在当前这种以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论文数量为评价指标的排名竞争环境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为与教学科研人员联系最紧密、最容易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即使发现科研人员存在违反科研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往往持有一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掩盖、庇护科研人员的行为。相当多的科研不端行为只是在经媒体曝光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后,相关单位才不得已对其行为进行处理。因此,学术不端行为实际上呈现一种“高发生、低曝光”的状态。这种“低曝光”使得研究人员普遍怀有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倒霉的人”不应该是自己,这是科研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