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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女孩运毒被判无期 受雇带货构成走私毒品罪

19岁女孩王某佳,于2016年1月14日,受其不久前认识的年轻男子“老板”(另案处理)雇请从深圳带货回香港,“老板”许诺将给其300元港币的报酬。

经海关查验,发现其所携两袋物品一袋为白色晶体物质5包,另一袋为白色晶体物质两包。经现场毒品试剂测试及称量,其中5包晶状物(毛重4。88公斤)对氯胺酮测试呈阳性,两包白色晶状物(毛重3。03公斤)对甲基苯丙胺测试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佳无视国法,为牟取不法利益走私毒品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处以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获取微利而实施走私毒品犯罪,且犯罪时刚满19周岁,所走私毒品未流入社会,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依法扣押的甲基苯丙胺2996。2克、氯胺酮2928。45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