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
通州法院受理此案后调查发现,李奇为逃避债务,在法院判决后将其名下的房产以一元的价格卖给了其母亲。庭审中,李奇的母亲辩称,李奇名下的房屋本是自己出资购买,购买后登记在儿子名下,对于李奇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自己不知情,故不同意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受害人王然与肇事人李奇经法院判决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院判决内容,李奇负有及时、全面地向王然履行判决所确定内容的义务。本案中,李奇在交通事故诉讼期间将自有房屋出售于其母,且出售价格仅为一元,对王然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故王然及家属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这次房产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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