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获轻判
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表示,李某系精神病人,犯罪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被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李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且本案系事出有因,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李某因琐事蓄意持刀扎刺被害人颈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特别严重。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等情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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