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截至2016年我国价格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97。01%。随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行业的增多,价格管理工作亟须更加细化,出台分行业的价格行为规范也提上日程。
今年下半年,结合快递业的价格问题,市发改委经过一系列调研,拟定出台了《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也是全国首个针对快递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
据了解,目前价格执法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
北京快递经营企业“12不准”
《规则》要求,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12种行为: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等内容;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四)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其他相关限制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五)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九)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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