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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替考首案宣判 系《刑九》实施后首例

  ■ 背景

  “刑九”明确替考入刑后首批替考案进司法程序

  2015年11月1日“刑九”开始实施,目前第一批替考案已经相继进入司法程序。2016年1月12日,海淀法院受理了两起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被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后,海淀法院受理的首批“替考”刑事案件。

  在海淀法院受理的两起案件中,除已宣判的侯某、虎某案外,还有大学文化的梁某花钱让研究生蔡某代替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一案,梁某与蔡某均是辽宁人,目前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代替考试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起诉,海淀法院将择期另行开庭审理。

  此外,北京市丰台、房山也有一批替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