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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证发现被重婚 竟然还有这种事!

  于是,王某清以不服海口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为由,诉至秀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结婚证。

  2001年时,婚姻登记还未在全国联网。被告海口市民政局在庭审中辩称,他们当时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程序性审查,办理的结婚登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无法判断原件的真实性。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秀英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清为原告本人,因其在四川登记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所以户口簿上仍显示是未婚;而被告提供的涉外婚姻登记材料上的“王某清”不是原告本人,应认定为系他人冒用原告姓名和身份信息。被告在为“王某清”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未能核实发现其所提供的虚假材料,其作出的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纠正。原告要求撤销该结婚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