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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判决闹事被拘 处5千元罚款

  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赔偿范围法定原则。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的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不予受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案中,薛某是以崇川区法院、南通中院对他的起诉、上诉不予立案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上诉不予立案,不属于前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故法院对薛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薛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