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男子王某在面条店吃饭时,突然窜出一条狗,王某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住院。
之后,王某起诉面条店,索赔相关经济损失5490。6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定面条店担责30%,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105。74元。
2017年6月4日夜间零时左右,沈阳男子王某到一家面条店用餐,突然蹿出一条狗,使王某受到惊吓。之后,王某自觉心脏不适,拨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室性期前收缩。
出院后,王某与面条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面条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5490。6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在面条店用餐,因被狗惊吓突发心脏不适而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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