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心脏病发作住院是因被狗惊吓所致,所以狗的饲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饭店的管理者,面条店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现双方均无法找到狗的饲养人,在直接致害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王某只能请求面条店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一审酌定面条店对王某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王某要求面条店赔偿医药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5490。6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部分支持。
法院一审判面条店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105。74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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