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
《规定》明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规定》第三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不出具车票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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