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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量采购 陆续揭晓拟中标结果

  “4+7”指的是此次带量采购试点城市。

  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明确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11个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在11月15日发布了《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根据采购文件,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即4+7个城市)将进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文件中公布了31个采购品种名录。

  据招商证券,此次“4+7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确定方式是,如果申报企业大于或等于3家,最低价者中标;如果最低价有多家企业,那么此前在11城市销售范围多、销量大的企业中标,如果申报企业为2家,最低价者进入预中标名单。如果申报企业只有1家,该企业进入预中标名单。这样,每个品种只有1家企业进 入预中标名单。对于预中标名单里的企业,按降价幅度排序:降幅前列 (不超过 7 家)直接中标,其他预中标品种进行议价谈判:参考申报企业大于等于3家的中标品种的平均降幅,确定议价谈判的最低降幅。

  本次“4+7带量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带量采购有什么好处?

  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傅鸿鹏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介绍,带量采购有三大优势:

  一是带量采购有确定的商品数量要求,买卖双方可以针对交易细节开展谈判。与不带量的集中采购相比,带量可以给药品企业明确的销售承诺和预期,方便企业安排生产和销售,控制成本,从而可以给出更优惠的价格,让患者获得更多收益。

  二是可减少药品购销过程中的灰色空间。带量的同时意味着该批量药品供应企业的确定性,并且确保采购结果落实。目前实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在招投标阶段缺乏明确的用量要求,中标并不意味着有销量,医院仍然具有自主选择权。因此企业可能要“二次公关”、医院可以“二次议价”,严重的会使中标结果形同虚设。实施带量采购则意味着通过招投标可以直接签署购销合同,实现招采合一,消除灰色空间,因此意义重大。

  三是有助于推动药品采购流程的完善。药品招投标中,评标专家主体是医生。在存在“二次议价”空间时,为寻求医院补偿的有效渠道,存在主观上预留价格空间以备再议的动机。消除“二次议价”空间,可以反过来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促进评标过程的规范化。

  对于患者来说,带量采购的直观好处是,药价或因此得到降低。

  上海从2014年底以来,已经实行了三批带量采购。国海证券在研报中指出,从降价幅度上看,上海市带量采购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三批带量采购合计27个品种,均为片剂和胶囊剂等口服剂型,最终中标价平均每片/粒的价格为0。04~3。06元,与带量采购执行前同一厂家在上海的最近一次中标价相比,平均价格降幅约为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