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讨打工工资农民工力挺:最好不相欠】有关部门和律师法规理解不同,法制监督部门介入调查
有关部门:此类事件属于法律盲区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记者搜索发现,国内发生过许多大学生因劳动报酬纠纷遭遇劳动部门不受理,维权艰难的事件。
劳动部门之所以不受理类似事件,究其原因,则是他们都遵照这样一条规定。即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其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执法人员据此认为,此类问题属于劳务纠纷,不在劳动仲裁范围内,因此不予受理。
1月8日,郑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正面回复大河报时也说,不受理的原因也是依据的上述规定。该负责人称,大学生群体属于弱势群体,确实是最应该保护的对象,但既然规定在此,他们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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