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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讨打工工资 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

而针对郑州人社局的上述说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任成宇有不同看法。他说,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和仲裁部门,都该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为劳动者提供保护。

上述劳动部的规定,只能称得上是一个部门的行政规章,它是以人的身份来界定是否要提供保护,而我国《劳动法》则是以是否提供了劳动来界定保护对象。因此,上述行政规章是和《劳动法》相违背相抵触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劳动法》,即便是雇佣关系,也受《劳动法》保护,更何况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