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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拒绝转弯被打 肇事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

  朱某驾车撞击他人身体,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经查,案发现场位于一条单向单排车道,宽度为400厘米,而朱某在案发时系一名从业近四年的专职出租车司机,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能够对所驾驶车辆的宽度和行驶中与前方人员的距离作出及时和准确的判断;朱某供称“觉得他会避让”,车辆避让行人是一种常识,其期望饮酒后的被害人能够迅速躲避其加速中的轿车显然不合常理;现场勘验记录表明出租车系前中部凹陷,车前挡风玻璃左侧呈破碎状,被害人死亡时面部朝上;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头部多处粉碎性骨折,且鉴定结论为因交通损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可见朱某当时加速十分猛烈;朱某能够认识到自己驾驶车辆加速冲向被害人至少会造成其身体严重损害,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能够认定朱某具有伤害被害人孙某身体健康的故意。

  朱某第一次被讯问时明确供述其到派出所时只是称“和人打起来了,没讲具体过程”,朱某父亲的证言以及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表明,朱某对110接警人员和派出所接待人员仅是讲和人打架了,并未交代撞人这一事实。因此,朱某在后期辩解其交代撞人事实的供述不足以采信,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朱某构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亦即其不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