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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劲松代表建议:职工探亲假规定该改改了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于1981年施行。但由于该规定执行至今已36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有制多元化、产业分布、年度国家节假日增多等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规定不再适应现在的实际状况”。杨劲松是一位国营企业的工会主席,来自云南文化产业投资公司。今天,她谈起来自己此次参加全国两会的建议,滔滔不绝。
她介绍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第三条规定“职工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杨劲松分析,首先,探亲假假期时间安排不尽合理。现在国家年度有不少公共节假期,与36年前发生了较大变化。规定的探亲假由于时间过长,客观上对工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未婚子女及已婚子女在探亲假上享受时间待遇不一致。对已婚子女每4年才能请一次探亲假,缺乏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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