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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骑车撞伤老人 致其十级伤残

  二审

  老人靠路边站已尽谨慎义务

  贝贝的父亲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不当。交通事故的发生地是花都湖,花都湖是集观光、游览、健身、娱乐于一体的游憩绿道,有沥青铺设的单车道供旅客骑行使用,有人行道供行人观光。周某是一个从事多年教育工作的老师,在这样一个人流与单车都较多的环境中,应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尤其在单车道中行走或站立时,更应注意安全,故在此交通事故中周某亦存在过错,应承担60%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合理,且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交警部门已于事故当天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由贝贝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贝贝及其父亲均已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确认,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议,原判据此认定责任份额并无不当。

  贝贝的父亲上诉认为,周某在单车道中行走或站立,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时周某是站在路边,其作为行人靠路边站立已尽谨慎义务,故法院对贝贝父亲的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贝贝父亲就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提出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周某作为已经退休的老人,因本案两处骨折,造成十级伤残,治疗、恢复期间必然发生交通费及遭受精神痛苦,原判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此外,本案涉案车辆为自行车,自行车并非机动车,故原判将本案案由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不当,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