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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被刑拘 丢了夫人又折兵

  【说法】客车严重超员入刑,严重超员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 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在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修改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 车,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有 依法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法不仅约束了司机,还同时约束了客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相关负责人称,刑 法修正案(九)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与“醉驾入刑”相同,“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不仅会使校车、营运客车驾驶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会丢掉饭碗,而且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相关责任人会锒铛入狱。

  河南省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孙振雷也表示, 通过立法“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将交通违法上升到犯罪,起到严厉地打击、警示和威慑预防犯罪的作用,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以保 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可有效遏制许多交通事故悲剧的发生,同时也会形成治理公路载客汽车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长效机制。“此次给‘校车营运 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不仅为乘客又加上了一 把‘安全锁’,同时也给校车、营运客车驾驶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加上了一道‘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