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称,梁某是用U盘将学生个人信息拷贝进她的电脑,再用微信发送到她的手机上。这些信息被用于群发短信,发送给中小学生的家长,短信的内容是关于培训课程咨询事宜。
此案中,还有一名被告人黄某在积米思教育培训机构从事教育培训工作,与冯某系培训机构的旧同事。两人为了各自培训学校的宣传和生源,约定信息共享即互相间以非法交换的方式,将各自掌握的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分享给对方。
冯某从梁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将其中滨湖寿春中学、42中、50中、红星路小学、南门小学、六安路小学等学校的学生信息,共计15236条非法交换给黄某,黄某将其持有的从他人处获取的合肥市45中、48中的学生信息,共计3836条非法交换给冯某,各自将信息用于培训宣传,扩大生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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