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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包装变75度 “优倍”更换包装温度标识

  “优倍”包装一审认为侵权二审改判

  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博今年12月17日披露的信息,2016年5月,烘焙连锁品牌“85℃”品牌方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光明乳业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认为易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光明乳业则辩称,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另外,自身是拥有百年历史的乳制品行业老品牌,“无搭便车的需要”。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光明在相关产品上标注“85℃”不属正当使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行为,因此一审判决光明乳业停止侵权,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

  此后,光明乳业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今年12月14日二审判决认为,光明乳业的行为仅是为了说明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属于合理描述商品特点。而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多少认知。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光明乳业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商标侵权,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