崴盈公司表示,截至2013年8月30日,该片实现票房收入12。48亿元。按照约定,崴盈公司不仅应取得收益分成,还应根据《补充协议二》取得票房分红,两者共计人民币1。77亿元。但至今华谊公司尚有8610万元未予支付。崴盈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起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要求判令华谊公司支付收益分配款人民币8610万元。
被告华谊公司辩称,双方确实签署了《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就票房分红问题,双方也曾洽商过《补充协议二》,但由于条件差距较大,该协议最终并未签署,所以《补充协议二》未成立也未生效。
此外,华谊公司还认为,就该协议洽商的员工娄某与崴盈公司员工的往来邮件仅仅是洽商行为,娄某并不具有签署的权限。即使《补充协议二》成立,其中涉及的票房分红基数应当为华谊公司实际取得的票房收入,即票房总收入扣除院线分成后的数额,而不是一般社会公众理解的总票房收入。华谊公司因该片实际取得的收入并不足5亿元,因此其对《西游降魔篇》的投资款及给周星驰先生的分成收益已经支付完毕。华谊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崴盈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此案将于近期在北京市三中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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