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于上述约定的效力认定各有不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必然无效,
诸如出轨就应当自残等承诺当然是无效的。
2、关于若一方出轨则离婚的约定。若一方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则在法院诉讼中,该约定并不当然地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仅仅可以作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者夫妻感情破裂的部分证据,法院是否准予离婚仍然要根据法律中关于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判断。
简而言之,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论是离婚还是子女抚养,均不能直接通过「忠诚协议」来预先变更。比如婚姻存续期间,是不能约定孩子归谁的。
3、关于离婚财产处理的约定。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原则上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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