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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落款写小名 一时疏忽自认倒霉

  自愿撤诉 无法证实邓梅就是邓杨

  为尽量联系上邓梅或其家人,承办法官先后数次到其户籍所在地及公安部门查询可能存在的联系方式,但均无所获。为避免支出更多的公告费用及可能承担的败诉风险,承办法官再次跟张磊确认,是否能证实借条上的邓杨即为诉状上所写的邓梅本人。

  张磊表示,只是听邓梅自称小名叫邓杨,到底是不是叫过这个名字,并不是很清楚,“钱是借出去了,但都是拿的现金,也没有其他人看见,自己也无法证实邓梅就是邓杨,”张磊遂向法院提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待以后证据充分再另行起诉。

  法官提醒

  富顺法院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虽然现在金钱借贷极为平常,但为保障可能出现的风险,除了借款人应当诚实信用及时归还借款,出借人还应当有基本的法律防范意识。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而出具借条应当是最基本的要求。借条的书写应当规范,如果对本名以外的其他称呼没有把握,最好以借款人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为准,并附带身份证号以作区别。(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