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前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对于“小散乱污”企业,《方案》规定,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要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北京、天津、石家庄等13市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其他城市10月底前取缔一半以上。
此次《方案》细化了对“小散乱污”企业的定义,即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主要涉及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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