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被告认为仅为说明道具名称
属于合理使用
梦想者公司、环球艺动公司、中影公司共同辩称:涉案字体不是向佳红创作的,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在3家公司使用前,涉案单字已经发表,仅出现在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他们认为,这种使用方式属合理使用。
乐视影业公司辩称,涉案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涉案单字可在网站上在线生成并保存在个人电脑中,向佳红未对涉案单字及其所在的字库进行足够的权利限制;涉案单字仅为电影的一个要素,所占影片比重极小,不影响影片的商业价值。同时,该公司仅负责电影的投资、宣传和发行,未参与拍摄、制作,也不掌握电影道具的制作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024-05-07 09:31:23
2024-05-07 09:27:01
2024-05-07 09:21:59
2024-05-06 09:26:43
2024-05-06 09:30:29
2024-05-06 09:51:05
2024-05-06 09:56:46
2024-04-30 09:36:49
2024-04-30 09:18:38
2024-04-29 09:30:13
2024-04-29 09:21:04
2024-04-28 09:36:18
2024-04-28 09: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