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每年5月中旬前,成都市、县两级法院应将不能就读的高收费私立学校名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函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收件后,应及时抄送所属有关私立学校。有关学校在发布的招生备案公示表、招生简章及广告中应载明招生对象不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子女。
法院查明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已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和执行通知书函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收件后应及时抄送有关学校,有关学校应书面通知学生父母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成转学手续。
《方案》还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有异议或认为其子女不属于《方案》的实施对象,应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查明后,认为确有错误,应当及时函告教育行政部门撤回协助执行通知书。如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也应及时函告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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