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被捅刺的部位是腹部和胸口,属于人体要害部位,极易致人死亡。刘某在陈述中也表达过想要杀害妻子,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尽管刘某称,看到何某受伤后不再想她死亡,但这一想法是在刘某实施行为之后才发生了转变。尽管刘某称最初持刀是想自杀,但在自杀过程中临时起意杀妻,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甘某的证词显示,在何某躺在地上无法动弹的情况下,刘某仍然持刀刺向何某,也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是涉嫌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此外,综合考虑何某的身高因素,刘某所刺的第一刀可辩解为两人抢刀所致,但插入胸口的第二刀,从力度和角度来说都不可能是误伤,也能说明刘某的行为是故意的。至于刘某在事后抱着妻子赶到医院救治,该行为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后,将来可以在量刑的情节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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