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高某在经营靖远县便利商行 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236850元。 2013年5月6日至14日,武某在经营靖远县烟酒商行期间,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套现服务,累计金额达 262000元。2013年7月27日,王某在经营靖远县顺利批发商行时,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 现金的服务,套现数额共计20005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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