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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使馆回应剐蹭:事件正在按照正常程序处理

  藏匿深山22个小时后被锁定

  摸排过程中,有一居民无意中提到,当晚杨溪桥乡牯牛山村蒋某在这个时段曾开车经过这里。民警获知后上网查询,发现蒋某的车正是北汽幻速的黑色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湘J12H59,与监控中的疑似车辆基本吻合。

  6月4日下午,民警按车辆登记信息的电话进行联系,但无法接通。专案组民警只好通过当地村委会,找到蒋某家人、亲戚,要求他们帮助积极寻找蒋某,督促他投案。6月4日晚上7点多,迫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加上亲友的劝说,蒋某开着肇事车来到县交警大队投案。

  据介绍,6月3日晚,蒋某开车出来办事,晚上8点半,行驶至国道319线桃源县杨溪桥乡杨溪桥村路段时,将行人罗某撞倒,他见天黑四下无人,返回牯牛山村逃逸。牯牛山属雪峰山脉腹地,主峰海拔1106米,是桃源最高的山峰。他以为藏匿在深山交警就追查不到。但他还是害怕,返回牯牛山村后不敢回家,把车停在路边,睡在车里。思前想后,第二天一早,他开车逃到安化县亲戚家,因为那里更是深山大泽,但他没想到,交警还是很快锁定了他。

  6月4日晚8点多,肇事车辆被桃源交警依法扣留,嫌疑人蒋某被留置。目前,蒋某已被公安部门依法刑事拘留,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肇事逃逸犯罪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二是“独立行为说”,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分别情况说”,认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