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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发布人才新政 对你的生活有影响么?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第八条 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

  第九条 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

  第十一条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市级户政办理窗口、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