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感恩吗?我花了15万让你去韩国整容,你就这样对我的吗?"储某回短信气愤的质问施女士。2016年2月,施女士与他人结婚。
2016年10月,储某一纸诉状将施女士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他转给被告的15万元属于彩礼钱,请求施女士如数返还。
法庭上,施女士辩称,双方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订立婚约,15万元整容费用系消费性赠与,不属于彩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根据南通本地民俗,男女结婚前一般会先订立婚约,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并大多会有父母或亲朋好友在场见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储某给付施女士金钱的方式系分多次转账汇款,且其转账行为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储某主张其所汇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账汇款时,具有与施女士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涉案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为储某恋爱期间对于施女士的消费性馈赠。现储某要求施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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