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从轻处罚
2015年5月,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近日,嘉定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在被问及犯罪动机时顾某表示,他原本是想在取得附带话费套餐的手机后将电话卡与手机分开出售,以此赚取差价获利,但最终没有实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伪造某公司印章,欲利用零首付合同,骗取电信公司手机。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间,顾某使用伪造的某公司印章及从他人处获得的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与电信公司工作人员洽谈,并冒用某公司的名义与电信公司签订手机零首付合同,仅以套餐话费的形式支付11万余元,骗得价值计70万余元的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顾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顾某的犯罪手段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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