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西陆频道 > 正文

男子爬电线杆遭电击身亡 亲属向供电公司索赔41万被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徐阳介绍说,本案系因高压电致人损害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唯一免责的条件是“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公安部门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及物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可以确认系孙某故意攀爬至电线杆上端高压线部位,属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故供电公司对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