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西陆频道 > 正文

男子直播扔共享单车 病态炒作博点击

  对于此次网友直播“怒扔天津共享自行车”一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认为,如果涉事男子是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扔车”,则该男子与共享单车公司形成租赁关系,“扔车”男子的行为就侵犯了租车公司的所有权,因此共享单车公司有权要求该男子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常莎表示,如果当时该男子并未使用单车,那其抱着主观恶意损坏的态度的“扔车”行为损害了租车公司的所有权,造成了共享单车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扰乱了其正常经营,涉事公司可以根据《侵权损害赔偿法》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

  对于涉事男子的“扔车”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而视频拍摄者“属于扔车男子的共犯,应该与扔车男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