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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告铁路局 被告:“宜疏不宜堵”

  被告称吸烟区不违规 拒绝调解

  “原告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无可躲避,烟气以及渗入到列车内器具、装修装饰内的烟味,令人身心受损”,小李在起诉书中,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哈尔滨铁路局赔偿原告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赔礼道歉。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哈尔滨铁路局答辩称,本案名为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小李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条件,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小李的起诉。

  被告认为,小李在起诉中,既主张铁路方面承担侵权责任,又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诉讼主张相互矛盾;铁路公司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小李造成侵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铁路公司作为承运人,将乘客小李安全正点运送到目的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

  作为原告的小李因为正在准备考试未能出庭,其代理律师表示,虽然小李未参与庭审,但仍旧关注案件的进展。

  在庭审结束前,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小李代理人点头表示接受,哈尔滨铁路局代理人则望向旁听席,在得到旁听席上一名男子的回应讯息后,向法官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